據外媒報導美國西雅圖的一名地區法官日前裁定,FBI等執法機構不得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查看手機鎖定畫面,因為這違反了第四修正案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
執法機構在試圖解鎖美國公民的手機、從製造商那裡獲取數據或從電信商那裡獲得任何訊息之前,都必須獲得搜查令。現在出於同樣的原因,他們甚至在查看嫌疑人的手機鎖定螢幕之前也要申請搜查令。
這名法官的裁決源自Joseph Sam的案件。Joseph於2019年5月被捕,被控與搶劫和襲擊有關的罪名,但他聲稱在逮捕過程中,有警官按下了他手機的電源按鈕,調出了手機的鎖定畫面,儘管目前還不清楚這名警官是否試圖解鎖。
一年後FBI拿到了這部手機,作為對Joseph不利的證據。他們打開手機,拍了一張鎖定畫面照片,螢幕上顯示著“Streezy”。Joseph的律師隨後提出動議辯稱上訴證據不應被用作呈堂證供,因為它是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獲得的。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John Coughenour對此表示同意。在裁決中他認定警方在逮捕期間查看手機和FBI後來查看手機是兩起獨立的事件。雖然警方檢查Joseph的手機可能是正常行為,但FBI拍攝手機鎖定畫面照片卻不符合規定。
原因是警方在合法逮捕期間被給予了更多的權力,譬如作為清點嫌疑人個人物品的行動,可能允許打開手機。因為無法看到警方是如何處理手機的,所以沒有足夠的證據來判定他們的行為是否違法。然而當FBI接管這部手機時,他們的意圖是明確的。當其探員拍下手機鎖定畫面照片時,這屬於非法搜查,侵犯了第四修正案賦予Joseph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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