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前陣子有媒體「踢爆」某整形外科名醫診所將肝炎藥當消脂針用,以及有醫生將胃潰瘍用藥當催生劑、威而鋼治高山症,或是美牛爭議的焦點瘦肉精,原來的用途竟然是用來治療氣喘和慢性支氣管炎。這些事似乎很離譜,但這跟用可樂來滷豬腳一樣,不一定違法。
肝炎藥當消脂針,潰瘍藥當催生藥、威而鋼治高山症和瘦肉精餵牛,這些情形,在醫學上有個專有名詞,叫做Off-label use,中文有的翻成「仿單標示外使用」,有的稱「適應症外使用」,簡單說就是A病的藥用來治B病。
標示外使用和把工業用酒精拿來做假酒販售,或是前一陣子台灣食安連環爆,將各種工業用添加物當食品級原料使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臨床上藥品標示外使用的情形非常常見,大多在醫學文獻中已列入疾病的療法之一。比方將糖尿病藥用來治療多囊性卵巢症候群,做電腦斷層之前是用某種化痰藥來減少顯影劑對腎臟的傷害。
藥品標示外使用是否合法,端視它是否符合衛福部的規定。 根據衛福部(民國99年,當時還是衛生署),發函給醫療院所,要求藥品標示外使用,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需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當理由)。
2.需符合醫學原理及臨床藥理(合理使用)。
3.應據實告知病人。
4.不得違反藥品使用當時,已知的、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
5.用藥應盡量以單方為主,如同時使用多種藥品,應特別注意其綜合使用的療效、藥品交互作用或不良反應等問題。
日前發生的醫美診所將肝炎藥當消脂針,媒體報導「衛福部從未核准」,事實上,藥品標示外使用,依照以上原則,並沒有核不核准的問題。雖然目前還是不鼓勵非基於治療疾病的需要(正常理由)來將藥品作標示外使用,但也沒有必要因此將藥品標示用使用視為洪水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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