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讓人很生氣的事情,可以的話請用力轉貼.
罰單單號..Z10511598.....
1.駕駛本人駕車經於國一建國南下入口前時間96年2月25日下午3:10,在國道公路第一警察對 警員 葉家豪 和 警員 郭億豐 ,於國一建國南下入口前,刻意刁難藉由”駕駛人使用手持行動電話撥接通話”之理由,將駕駛本人攔下並一開口就認定駕駛本人使用手持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當下駕駛本人願配合警員 葉家豪和警員 郭億豐查看手機之通聯紀錄,但兩警員完全不願查證就一口同聲認定駛本人使用手持行動電話撥接通話,這樣辦理方式在完全無證據下開下此發單,並在開此罰單之後駕駛本人不願簽名,警員 葉家豪和警員 郭億豐不願放駕駛人在不簽名狀況下離去,並於與周旋!!一度要求警員註明看到之時間,警員 郭億豐所發單無法更改之理由不願填寫註明,被迫於時間和無奈之下簽下此發單!!
2.停車攔檢後,因為駕駛本人持了過期駕照,因此耽誤了13分鐘讓警員查詢駕照核對身
分!!
3.如果警員可以用一張嘴就認定罪行,就代表台灣的法治是可以用一張嘴就可以判定誣告一個人的罪行,不需認何證據!!如果不是就是代表警員借用莫須有之行為理由,任意始用公權力之特權!!
4.一張罰單事小,但警員借用莫須有之行為理由,任意始用公權力之特權,此事可非同小可!!
如果所有警員像,警員 葉家豪和警員 郭億豐借用莫須有之行為理由,
讓下行使於路上車,任意始用公權力之特權,但相信只有這2位警察大哥
才會用此行為!!
為何要攔我,因為我正常合理之下,變換車到檔到他們,他門找不到理由
就隨便編一個理由把我欄下!!
PS.此2警員 的主管也一起公布一下
第一警察隊 汐止分隊 分隊長 梅賢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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