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民遭毒販栽贓 110個無期徒刑 更一審無罪定讞
更新日期:2010/07/03 04:1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一名調查局線民謝姓男子因為毒品案,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法官採一罪一罰,一口氣判他110個無期徒刑,刷新司法史上最長刑度,後來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大逆轉,判他無罪,也因檢察官放棄上訴而定讞。對謝某而言,這個審判,從無止盡的110個無期徒刑到無罪自由身,真的好像洗三溫暖!
賣一級毒品110次 一罪一罰
檢方指控,謝某從96年9月16日至12月31日止,接受男子宋榮源每天打電話,以1000元至3000元不等價格購買一小包海洛因,雙方共交貨107次。同年11、12月間,謝又販賣海洛因給陳耀星3次,每次一小包1000元。
隔年1月25日晚上,警方獲報前往高雄市左營區埤北里停車場埋伏查獲,並經謝同意,搜索其自小客車,起出9包海洛因共20公克;謝某落網隔天,宋榮源仍撥打行動電話購毒,警方將他誘出逮捕,宋供出謝某多次販毒給他。
栽贓錄音帶 證實確遭誣陷
謝某應訊時否認販毒,並說他曾向調查局檢舉林秀文販毒集團,被林秀文發現後,不僅遭毆打,其手下宋榮源、陳耀星更栽贓他販毒。謝某並說,他配合警方誘捕宋,宋懷恨在心報復。
謝某又說,扣案毒品是另名男子吳志堅嫁禍放在他車內,當時他曾打電話給吳某質問「為什麼要將毒品放在我的車子…」對談內容均有電話錄音。
全案移審法院,高雄地院調查謝某販毒上百次,但犯罪行為持續、時間接近,應僅成立一罪,判處無期徒刑。二審的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卻有不同法律見解,認定犯意各別,行為各異,改為一罪一罰,並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因此判決謝某110個無期徒刑。
謝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更一審合議庭法官判決大翻案,指謝某提出吳志堅承認栽贓的錄音帶,經聲紋鑑定符合採信謝某說詞,因而認為吳涉嫌誣告,另案函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調查局線民 檢方放棄上訴
合議庭指出,宋、陳2人對購毒經過,證詞多次更改,前後矛盾,並調閱兩造通聯紀錄,也與2人證詞完全不符。且宋落網時,林秀文曾前往警局探視、給予5000元,證明2人交情匪淺;林並因毒品罪,遭處無期徒刑確定,宋、陳也有毒品前科,認定謝罪證不足。
院方指出,謝某的確為調查局線民,其懷疑林秀文等因被檢舉而報復,但尚無證據證明林等有誣陷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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