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爽多了...:)...
【文號】 [010-96005663]
【受文者】 010內政部
【文號】 [010-96005658]
【受文者】 010內政部
您於96年3月7寄給行政院院長信箱的電子信件,經本部警政署轉交國道公路警察局查
處,茲說明如下:
有關陳指「國道員警借用莫須有之行為理由,任意使用公權力之特權......」等情,本件已派專人查處,待查明後會作適當處置,並再次答覆您。謝謝來信。
承辦人:柯X恕
聯絡電話:02-29xxxx11轉2194
來信摘要 : [010-96005663] [010-96005658]
來信內容 :
敬啟者: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接獲民眾來函,事屬貴管部分,敬請酌處逕覆,並請副知本小 組結案,至紉公誼。
請確實遵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並 對陳情人之身分資料嚴加保密。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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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主旨:
(Case Subject)
| 市長信箱案件回復,案件編號:MA200703060012
國道警員借用莫須有之行為理由,任意始用公權力之特權
| 信件內容:
(Case Content) | 1.駕駛本人駕車經於國一建國南下入口前時間96年2月25日下午3:10,在國道公路第一警察對 警員 葉家豪 和 警員 郭億豐 ,於國一建國南下入口前,刻意刁難藉由”駕駛人使用手持行動電話撥接通話”之理由,將駕駛本人攔下並一開口就認定駕駛本人使用手持行動電話撥接通話,當下駕駛本人願配合警員 葉家豪和警員 郭億豐查看手機之通聯紀錄,但兩警員完全不願查證就一口同聲認定駛本人使用手持行動電話撥接通話,這樣辦理方式在完全無證據下開下此發單,並在開此罰單之後駕駛本人不願簽名,警員 葉家豪和警員 郭億豐不願放駕駛人在不簽名狀況下離去,並於與周旋!!一度要求警員註明看到之時間,警員 郭億豐所發單無法更改之理由不願填寫註明,被迫於時間和無奈之下簽下此發單!!
2.停車攔檢後,因為駕駛本人持了過期駕照,因此耽誤了13分鐘讓警員查詢駕照核對身分!!
3.如果警員可以用一張嘴就認定罪行,就代表台灣的法治是可以用一張嘴就可以判定誣告一個人的罪行,不需認何證據!!如果不是就是代表警員借用莫須有之行為理由,任意始用公權力之特權!!
4.請郝市長嚴查,並重視處理,一張罰單事小,但警員借用莫須有之行為理由,任意始用公權力之特權,此事可非同小可!! | 回復機關:
(Response from) | 市長信箱 | 回復日期:
(Response Date) | 2007/3/6 | 發文字號:
(Issued Number) | | 處理情形:
(Case Status) |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網友您好: 您的來信我們很重視,經查民眾投訴警員葉家豪、郭億豐等2員係屬國道公路第一警察隊濱江小隊員警,電話02-25018068,非屬本府權責,建請向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反映,不便之處,敬請見諒!謹提供院長電子信箱網址 eyemail@eyemail.gio.gov.tw ,再次感謝您的來信。另申訴罰單已送請本府交通局處理中,煩請等候回音.以後若有任何建議或是需要我們為您服務的地方,歡迎隨時透過市長信箱和我們聯繫。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市長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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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機關地址: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70號
承辦人及電話:莊清富 (02)23113456-2402
傳 真:(02)23116071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
發文字號:路監交字第0960011195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一、有關 臺端不服遭以Z1051159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道路交通違規乙案,係屬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管轄,本局已轉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卓處逕復 台端。
二、檢送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附加檔案,歡迎填答並寄回本局專屬信箱(back408@thb.gov.tw),請 查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但在未看到警員被處份之前還是給他有點不爽
因為我不喜歡被污衊的感覺....
[ 本帖最後由 kevinj 於 2007-3-8 14:41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