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0/09/17 09:55 記者陳洛薇/台北報導
貧富差距擴大,「新貧階級」增加。為擴大照顧經濟弱勢族群,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放寬貧窮線定義,預定後年實施,估計將有八十五萬兩千人受惠;增加的經費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擔,不會增稅。
內政部統計,目前低收入戶共廿六萬四千人,占全國總人口百分之一點一四;新法實施後新增低收入戶五萬二千人、中低收入戶五十三萬六千人,總計八十五萬兩千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涵蓋率百分之三點六八。
內政部長江宜樺指出,新制實施第一年,中央及地方政府新增經費約四十三億元,其中中央政府負擔十八點四九億元,地方政府負擔廿四點九六億元,地方不足的部分,中央會協助,不會以增稅方式籌措經費。
目前全國各地是以貧窮線(最低生活費)定義低收入戶,採取「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新法改以「每人每月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比現行定義更寬;貧窮線一點五倍以下者,定義為中低收入戶。
針對十六至廿歲、身心障礙人士、六十至六十五歲,考量所得收入不穩定,為避免高估所得,致不能被納入救助體系,現制是基本工資計算所得,新法將改以基本工資七折計算,增加保障。
現行低收入戶認定標準,還要求存款、不動產不得超過一定數額,新法同步放寬審查資格要件,包括不具經濟效益水利地,或未與單親家庭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等可排除不計。
新法並增訂「脫貧方案」,地方政府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就業增加的收入,前三年不列工作所得。
鑑於全國各縣市所得水準不同,新法增訂「天花板條款」,若各地貧窮線高於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七十上限,就不得調整,避免形成照顧「中高收入戶」。
江宜樺舉例,目前台北市貧窮線為一萬四千六百一十四元,但改用新制後,可支配所得在一萬六千七百卅九元以下者,就是低收入戶;在二萬五千一百零八元以下者,就納入中低收入戶。
因北市所得較高,新貧窮線一萬六千七百卅九元,勢必超過全國平均可支配所得百分之七十上限,只能凍結在一萬四千六百一十四元的水準。至於其他縣市,預估可調高百元至一千多元。
【記者曾雅玲、羅印冲、郭安家/台北報導】行政院昨天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藍營立委力挺修法,決定列為新會期優先審理法案;綠營立委肯定修法方向,但要求政策交代財政配套,以免只是一張「無法實行的選舉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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