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本會與日本交流協會(Interchange Association, Japan)合作辦理97年度在
台灣或在日本舉辦台日雙邊研討會(研討會舉辦期間在97年8月至98年2月
底前均可)。在台灣舉辦之研討會,自即日起至97年1月31日止受理申請;在
日本舉辦之研討會,須由日方主辦人直接向日本交流協會東京本部依該會所
訂相關規範及時程提出申請。
二、研討會之申辦程序及補助項目,請詳閱附件「2008年台日雙邊研討會申辦程
序、補助項目及應注意事項」,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三、在台灣舉辦之研討會,申請人所提研討會構想書將由國合處審核並擇優排序
函送日本交流協會複核,俟交流協會將審核結果回復本會後,本會通知各初
審通過之申辦單位及申請人,並由申辦單位依據本會提供之中英文研討會申
請書格式,詳細填妥後於限期內函送本會,本會將依此函復交流協會確定會
議時間及後續相關籌辦事宜;未能於限期內提出詳細之中英文研討會申請書
及會議議程者,視同放棄受補助權利。
四、申請人務須已確實獲得日方合辦機構及合辦人員共同合作辦理雙邊研討會之
意願,並保持密切聯繫。
五、申請人請填妥所附中英文構想書表件各一份,於申請截止日前以電子郵件逕
傳送至國合處鄭小姐hccheng1@nsc.gov.tw,逾時概不予受理。本會於收到
申請人所傳送之申請文件後,將會以電子郵件回覆已收到訊息;若申請人於
傳送申請文件後3日內未收到回覆訊息,務請電詢國合處鄭小姐確認,以免
影響申請人權益。
[ 本帖最後由 bankerju 於 2007-11-20 01:2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