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花繚亂 發表於 2012-5-29 21:26:32

這個錯是在…用了真名

58歲王姓已婚商人因看病認識診所女藥劑師,
追求對方遭拒後,2010年6月,竟化名「小狗
」投稿《蘋果日報》人間事專欄,兩度把幻想
與對方瘋狂性愛的情節寫成煽情故事,標題分
別為「外遇想白頭吞苦果」、「布袋奶女友缺
氧也要高潮」,文章中還寫出女主角真實名字。

女藥劑師得知後憤而提告,她曾受訪表示:「
他虛構的故事傷我太深,我一度想自殺,到現
在看到《蘋果》手都還會發抖。」

王男遭台北地檢署依誹謗罪起訴,王向法官自
白認罪,並向被害人道歉和解,台北地院依
誹謗罪判他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仍
可上訴。
《蘋果》對此則回應說,本報疏於查證,致女
藥劑師深受其擾,特此致歉,並保證日後必強
化確認程序,避免類似傷害再發生

性幻想,真得不是罪啊!可是…
公然把它寫成文章,也不是罪啊
,被定罪的真正原因是…寫了被
幻想人的姓名、職業啦!其實寫
被幻想人,可以取化名,如圓圓
、團團之類的!靠,算了,幻想
到貓熊去了!


ken19940605 發表於 2013-2-6 16:48:13

APPLE也要負責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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