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統一見解 性侵七歲以下幼童 加重其刑
最高法院 統一見解 性侵七歲以下幼童 加重其刑更新日期:2010/09/08 03:11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台北報導】
兒少性侵案法官輕判,引起社團輿論撻伐,甚至號召上街頭抗議;最高法院七日召開刑事庭法官會議,畫下七歲紅線。今後凡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者,不論是否違反意願,均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論罪,應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項見解間接回應司法院提案修法的必要性。
至於七歲到十四歲性侵者,若違反被害人意志,雙方沒有合意,亦以加重強制性交論,藉以落實對未滿十四歲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最高法院刑事庭這項統一見解出爐後,立即生效,該決議等同判例、法律,對於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均有效力,讓各級法院未來在審理兒少性侵案,判決更有依據,盼能化解各界對兒童性侵案輕判的爭議。
依據該決議,此次引起「恐龍法官」三起爭議兒少性侵判決的案件,被告都可能因為這項決議,在上訴審或更審中,被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重罪。
面對連日爭議,司法院已函請法務部盡速提案修法,對性侵七歲以下幼兒者,不論是否違反意願,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其修法方向與最高法院見解相同。司法院祕書長沈守敬表示,雙方沒有事先套招,應是並行不悖而見解一致,司法院還會聽聽民間社福團體的聲音及加強法官的在職訓練。
最高法院昨天刑事庭會議中,法官們經過三個多小時的激辯,最後決議認為,參照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立法意旨、民法認定未滿七歲兒童無行為能力,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應從保護未滿十四歲被害人的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不必拘泥加害人必須有實行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式。
最高法院指出,未滿七歲的幼童,雖不能說全無意思能力,但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民法就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的爭論,所以要未滿七歲的男女表達性行為有無違反意願,確有困難。另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民法上歸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已具一定表達能力,應能表達合意性交與否。
因此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男女「合意性交」,才可依較輕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論處。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