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校園性侵 人本籲修法科罪
隱匿校園性侵 人本籲修法科罪更新日期:2010/08/30 13:56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0日電)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今天表示,台中某國小校長胡淑娟隱匿校園性侵害案件,卻因為無法可罰,一、二審均判無罪,呼籲應修法對隱匿校園性侵害者課以刑責。
人本教育基金會與民進黨籍立委田秋堇,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馮喬蘭說,這起校園性侵案件發生在西元2007年10月,涉案的老師謝仲陵已被處有期徒刑19年6月定讞,另有國家賠償訴訟仍在二審審理中。
馮喬蘭指出,案發當時擔任該校校長的胡淑娟,一路阻止家長間的聯繫,並且誘騙家長簽下「放棄到場說明同意書」,讓家長不知道召開了性別平等委員會;案發後還整修事件發生的音樂準備室,涉嫌隱匿證據。
受害學生之一的家長代表出席表示,自己的小孩受到侵害,她直到 8個月後收到人本基金會通知才知道,期間小孩也發生不剪指甲、洗澡洗很久等奇怪的舉措。
馮喬蘭表示,胡淑娟雖然隱匿證據,但台中市政府僅記她1小過、罰款新台幣3萬元,胡淑娟繼續到其他學校遴選擔任校長。因此人本教育基金會與受害家長對胡淑娟提出偽造文書與隱匿刑事證據的告訴。
不過,馮喬蘭說,一、二審法官雖然都認定胡淑娟確實隱匿校園性侵害,但是卻面臨無法可罰的問題。
因此,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應該增列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之1,教育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害,卻不通報或虛偽、遲延通報,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可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代表、檢察官黃冠運表示,胡淑娟這起案件的確不容易達到湮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相關案件未來如果符合湮滅證據罪,檢察官會積極查辦;如果有意立法,法務部會配合教育部共同研議修法。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柯今尉表示,類似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者,的確不適合擔任教育工作;但相關問題的行政懲處與刑事責任涉及多項法律的條文修正,教育部會將人本教育基金會的意見納入相關修法意見中一併討論。9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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